来源:人民网 作者: 方圆
记者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察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今年以来,佳木斯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政法机关干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利益案件。现将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原富锦市人大副主任庚志远(副处级)利用职务影响,与他人合伙经商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利益案件。1995年至2013年庚志远与亲属王某及朋友郭某经营2台挖掘机,主要实施了8个工程项目,其中有3个项目亲自出面联系,另5个项目是由王某打着庚志远旗号向项目单位要的工程,共获取利润300万元。2010年,庚志远投资450万元与富锦市粮食局局长吴崇山等在富锦市宏胜镇开发一栋商服楼,谋取利益。经佳木斯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佳木斯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给予庚志远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处级职务处分,追缴违纪所得资金,并建议富锦市人大撤销其副主任职务。
2.原富锦市粮食局局长吴崇山(正科级)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谋取利益案件。吴崇山在2009年至2012年任富锦市粮食局局长期间,找到外甥女刘某,给其投资到富锦市周边农村收购粮食,并利用职务之便,向富锦市所属的5个粮库主任打招呼,要求各粮库在粮食收购和结算粮款时提供方便、给予特殊照顾,从中获取利益470万元。2010年吴崇山个人出资200万元,指使二道岗粮库主任邵某为其收粮、卖粮,从中赚取差价40万元。同时吴崇山还涉及受贿288.34万元、贪污公款370万元等其他严重违法问题。经佳木斯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吴崇山开除党籍、开除其公职处分,收缴全部违纪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原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装科副科长吴树河(正科级)与他人合伙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谋取私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吴树河在2007年任市人民检察院行装科副科长期间,亲自出面联系市供销联社,购买了其下属企业佳木斯市花鸟鱼市场果品综合市场的土地,与开发商陈某合伙投资开发了福地名苑房地产项目,从中谋取利益。因工程项目不能及时竣工,使动迁居民时隔4年无法回迁入住,引发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经佳木斯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树河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佳木斯市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吴树河行政职务。
4.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一科监督员张新元(副高级工程师)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案件。2013年,张新元分别在佳木斯鑫中亚快餐有限公司和佳木斯红馆婚庆礼堂担任经理职务,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其中鑫中亚快餐企业法人先后为其妻和其妻侄。其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相关规定,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给予张新元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原同江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李伟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案件。2010年,李伟在为同江市工商局招商引资工作中,为自己在同江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中谋得公司监事一职,为其侄子李某谋得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一职。在该公司开办运营期间,李伟参与了该公司融资业务、办公楼原材料采购等经营管理活动。2014年由于该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施工人员到同江市工商局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同江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伟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责令其退出该公司经营活动,同江市工商局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